我们都知道「法律」最初的核心,是梅瑟在西乃山上由天主领受的;梅瑟五书的法律,却是历史演变的结果。天主的子民,由游牧的生活方式迁移到客纳罕地方定居的时候,感觉到制定新法律的需要,以适应新的环境。在接触到了客纳罕人和其他民族已实行的法律以后,天主的子民发现那些人民的法律,有一些与梅瑟的法律一致的,遂采用了;并且也调整了另一些法律,以与他们的信仰相协调。
梅瑟法律与其他古民族的法律有许多相同的地方,已由考古学者所发掘的文件证实了;不过其中也有许多重大的区别。最大的区别说:梅瑟法律遵守的动机,是发自爱天主的精神;而其他民族法律的遵守,却是一种对某种没有位格的力量盲目服从。其次,梅瑟法律的立定,没有任何政治因素和形式,在人民社会中间没有列出等级之分别。另外一个特点是,法律具有教育的性质;而最特别的特点,则是富于仁爱的精神。
天主的子民把其他民族的良好法律,自由的采取过来,加入他们的「法律」中。梅瑟法律有多演变和发展,也有时由于一些个案发生的结果。法律上的诉讼是在城门前,公开的由各处巡行的判官来行审;几时判官有一种特别出色的宣判,旁观者的人必喝彩赞成。宣判的话很快就传遍全国。国人必记得这一判例,最后终于加入在「法律」中。
梅瑟法律即是如此演变出来的,再由历来的圣贤烈士,如亚巴郎、梅瑟等人的行实所支持,而成了今日多彩多姿的「法律」书。